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决字[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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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MA3C5E9F92
地 址: 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尚绪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25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批建不符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25日,发现你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将部分生产废水外排至河道,引发群众信访。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三合水厂污泥处置情况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泰环罚听告字[2017]5号)、邮政部门送达签收回执、你单位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山东省环保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3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5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bet36365.com法制宣传科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