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决字[2017]6号
发布日期:2017-09-02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名称: 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27433648337
地 址: 泰安市南关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颜京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多台探伤设备进行压力容器探伤作业,共拍片约1100张,违法所得2200元。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书面直接送达方式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泰环罚听告字[2017]7号)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以及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7项“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2200.00);
2、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bet36365.com法制宣传科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