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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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0号),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66号)要求,现就《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有力推进我市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要求,出台《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并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切实做好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打造天蓝、水绿、山青、地净的生态环境。
四、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中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中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具体为: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在环保督查及各类专项督查中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五、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约谈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