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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7〕5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21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5年初,为遏制大气污染加剧的势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以经济手段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政府参照《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4〕27号),印发了《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泰政办字〔2015〕18号),建立了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该办法有效期2年。2017年,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3号),对我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为此,根据省政府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最新精神和我市实际,10月23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出台的目的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通知》出台的意义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加大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改善大气质量,确保泰安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通知》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考核对象。《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市辖6个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

(二)明确了考核指标。《办法》规定以各考核对象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半年平均浓度及半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并明确了各指标的考核权重。

(三)明确了考核方式。《办法》规定对各考核对象实行半年考核,明确规定了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及缴纳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的计算方式,每半年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四)明确了资金用途。《办法》规定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考核对象应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

(五)明确了数据来源。《办法》规定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及市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对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并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做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