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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2016年8月18日,经市环保局集体研究通过,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三统一”备案手续,《泰安市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红黑榜》)正式公布生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绿色发展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涌现出了许多典型事迹,但由于企业和个人环保诚信档案还没有建立,先进榜样的力量还没有充分发挥,负面典型的惩戒约束还不够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都对建立环境信用红黑榜制度提出了宏观要求,本市《红黑榜》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

《红黑榜》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进行评价管理。需要指出的是,红黑榜不是对每家企业、每个单位或每名个人进行评价,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方可列入红黑榜。

三、基本思路

《红黑榜》规定了可以列入环境信用“红榜”的5种情形:一是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的;二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三是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表彰奖励的;四是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的;五是其他在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方面成绩显著的。为更好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红榜应坚持“好中选优”,列入“红榜的单位或个人将纳入全市环保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实行较低随机抽查机率,其事迹将作正面典型宣传和报道。同时,《红黑榜》还规定了必须列入环境信用“黑榜”的7种情形:一是因环境问题受到刑事追究的;二是因环境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是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生效处罚决定的;五是拒缴或拖欠罚款、排污费的;六是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七是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为有效起到惩戒作用,黑榜应坚持“失信必究”,列入“黑榜”的单位或个人将限制参加环保资金争取和评优树先,其事迹将作负面典型警示和曝光,并报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支行等单位备案。

四、工作程序

红黑榜评价每半年评价一次,追溯时效为一年。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之前,由市环保局科室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提报“红黑榜”建议名单,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组织网上公示排除异议,之后由市环保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名单,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oodroom.com发布。

六、其他问题

为起草好《红黑榜》,市环保局参考了威海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市政府和市环保局网站征求了本市环保系统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