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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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经市环保局集体研究通过,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三统一”备案手续,《泰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生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论语·颜渊》有云:“民无信不立”,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一直把“讲诚信”作为传统美德,崇尚“一诺千金”。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信用逐步渗透到各个领域,成为企业文化和无形资产。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也是企业应尽义务,《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都对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办法》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针对全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国家、省、市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二是涉重、涉化、涉危险废物企业;三是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其他企业。其中第一和第二项相对明确,第三项为兜底条款。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名单,由市环保局负责审定。
三、基本思路
《办法》规定,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采用记分制,核心是评价标准确定,共列举了17种情形,对环境危害较大的行为赋予较高的分数,对环境影响相对轻微的赋予较低的分数,同时拒不整改相关行为将被翻倍计算。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一年,超出一年的系统保留该记录,但不再计算分数。同时评价采用分类管理,无记分的,将被赋予“绿标企业”,记1-11分的,为“黄标企业”,12分(含本数)以上的,为“红标企业”。强化激励惩戒,“绿标企业”将作为“诚信企业”在评优树先、项目审批、随机检查等日常管理中受到优惠对待,“红标企业”和“黄标企业”将作为“失信企业”在上述活动中受到禁止或限制。
四、系统软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动态管理,《办法》将配套建立网上运行平台,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评价结果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市民皆可根据权限进行查询。目前系统正在积极调试,正式开通后可由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oodroom.com登录。
五、其他问题
为起草好本《办法》,市环保局参考了省环保厅和威海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市政府和市环保局网站征求了本市环保系统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