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做好以案释法,加强法制宣传,近日,bet36365.com评选出全市《环境保护法》适用典型案例,并通过网站进行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企业超标排污整改不到位被按日计罚案、化工厂利用渗坑非法处置废水被查封案、项目负责人拒不执行停建决定被拘留案、小电镀业主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被判刑案。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新环保法从严务实的要求,反映了全市环保执法的创新与实践。全市环保系统要组织好典型案例学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环境。排污单位要营造守法氛围,争当守法治污模范。
2016年6月28日
典型案例1:
超标排污整改不到位被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泰安市某食品加工厂因2016年3月24日外排废水氨氮超标0.92倍,被市环保局处以1.41892万元罚款,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4月18日市环保局进行复检时氨氮超标0.25倍,自企业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起至复查共18天。企业辩称,复查时超标倍数已明显降低,连续处罚计算期间企业曾停产数天,要求从轻处罚并扣除停产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和国家环保部“环函[2015]232号”相关解释,市环保局在正式决定中维持了拟处罚意见。目前企业已主动缴清两次罚款共计26.95948万元,5月份复查时企业废水已实现达标排放。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适用范围和程序作了细化完善,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函[2015]232号”明确规定“停产停业或达标排放天数均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旨在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问题。
警示意义:本案提醒所有排污单位,环境排放标准是条红线,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及早治理,因超标等受到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决定。
典型案例2:
化工厂利用渗坑非法处置废水被查封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24日,泰安市东平县村民举报有不法分子在深夜利用罐车向废弃的沟渠倾倒化工废水。县环保局当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前往现场调查处理,发现所倾倒的废水散发强烈刺鼻气味。在当地政府、派出所和村民的密切配合下,当夜零时许将倾倒废水的责任人万某和薛某(系该厂股东)抓获,查扣罐车一辆。为防止化工厂继续非法排污或转移设备,东平县环保局随即商请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并决定对该厂生产设备、原料库、倾倒废水的罐车等实施当场查封。后经取样监测,所倾倒、排放物质中检出有毒物质,县环保局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查封扣押实施后,为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和防止二次污染,2016年6月23日,县环保局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同时委托有关机构就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和扣押的权力,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适用范围和程序作了细化完善,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警示意义:本案提醒所有排污单位守法经营,查封扣押后对企业产生的停产损失,包括环保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代为治理的费用,依法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典型案例3:
项目负责人拒不执行停建决定被行拘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29日,肥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建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肥城市环保局于2015年11月13日对其做出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和罚款的决定,同时以拍照形式固定了证据。2015年12月14日,肥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停建一段时间之后又心存侥幸有新建迹象,经过照片比对,公司承认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重启项目建设。肥城市环保局据此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5日将该案移送肥城市公安局。2016年1月11日,肥城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实施5日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63条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示意义:本案提醒项目单位强化环保法制意识,不可“先上车、后补票”,对取得环评手续之前强行投入建设,甚至突击建成投产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责令企业恢复原状或停止生产。
典型案例4:
小电镀业主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被判刑案
案情简介:2015年6月8日,泰安市宁阳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某镇前李村一处非法电镀加工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加工点生产废水通过塑料暗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第42条第4款有关规定。经取样并委托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分析,所排废水中铬浓度为10.8mg/L、铅浓度为0.18mg/L,属“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毒物质”。宁阳县环保局迅速将案件移送县公安部门作进一步侦察。2016年4月21日,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对5名被告提起公诉。2016年5月25日,宁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8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2款、第72条第1款之规定,对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有毒废水的小电镀作坊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高某、米某、刘某、金某、刘某分别被判处1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4000元,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适用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9条强化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去除了旧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为环保部门及时有效查处“有行为无后果”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保障。
警示意义:加强环境执法刑行衔接,“土(小)企业”靠过去那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来逃避环境追责的做法已不再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