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为民服务>>办事服务>>办事指南

环境信访处理


发布日期:2014-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项   目内   容
称:环境信访处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环境信访办法》(国家原环境保护局令第
19号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环境信访事项
办理程序: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以及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分办:属市局管辖的环境信访案件、涉及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填写《环境信访案件转办、分办呈批表》。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一并交市局职能科(室)、直属单位调查处理。转办:属县(市、区)管辖的环境信访案件,转县(市、区)环保局办理。→督办:对分办、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回复信访人→整理、归档
办理时限: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办理部门
名称:
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科
联系电话0538—8207555
传真号码0538—8331108
电子邮箱tahb12369@163.com
监督电话:0538—8207555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