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处罚
发布日期: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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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内 容 |
违法行为: | 超标排污 |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 |
处罚程序: |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立案承办 |
处罚措施: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
执法主体: | 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科 |
联系电话: | 0538—8277826 |
传真号码: | 0538—8277826 |
电子邮箱: | ta12369@163.com |
监督电话: | 0538—8277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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