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
发布日期: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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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 容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 |
类别及编号 | 行政执法-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项目依据 |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文件 |
办理条件 |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办理程序 | 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省要求,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其按规范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县环保局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0538-8333008 |
传真号码 | 0538-8290632 |
电子邮箱 | tahbj@163.com |
监督电话 | 0538-8207555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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