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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1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个月同比恶化的;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

(三)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

(四)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 对上级在环保督查及各类专项督查中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七)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八)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第四条  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起对相关县(市、区)政府的约谈申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约谈通知由市环保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

第六条  约谈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约谈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县政府负责同志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