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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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泰政法办字[2015]7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以下文件进行废止。现行文件凡引用废止文件条款的,引用部分不再有效。
一、《关于在全市环保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泰环发[2008]223号)。
二、《bet36365.com落实“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试行办法》(泰环发[2009]109号)。
三、《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环发[2009]130号)。
四、《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泰环发[2009]203号)。
五、《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的通知》(泰环发[2010]63号)。
特此通知。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