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诚信机制,推动泰安生态文明建设,市环保局制订了《泰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泰安市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两个管理办法,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上述《办法》有意见建议的,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邮箱THFX9846@126.com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4日
泰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第四条 市环保局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组织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市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及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七条 企业对新增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上条记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八条 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九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7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对一次性记12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自动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入环评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二)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允许申请环保资金;
(四)鼓励或推荐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五)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时,出具环保肯定性意见;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记分核销前限制申请环保资金;
(三)记分核销前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四)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时,如实提供其环境违法违规事实及整改情况;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特殊监管范围,大幅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从严审批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从严审批环保资金申请;
(四)禁止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五)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时,出具环保否定性意见;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发改委、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支行等征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泰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及说明》。
泰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及说明
序号 |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 记分值 |
1 | 警告 | 1 |
2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 1 |
3 | 罚款 | 罚款1万以下 | 1 |
罚款1万及以上、5万以下 | 2 |
罚款5万及以上、10万以下 | 3 |
罚款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 | 4 |
罚款20万及以上 | 6 |
4 | 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 3 |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 6 |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 12 |
5 | 责令限制生产 | 6 |
6 | 责令停产整治 | 12 |
7 | 实施查封、扣押 | 6 |
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6 |
9 |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6 |
10 |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12 |
11 |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 12 |
12 |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 12 |
13 | 认定为污染事故 | 一般污染事故 | 6 |
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 12 |
14 | 通报 | 县级环保局通报 | 1 |
市环保局通报 | 2 |
省环保厅通报 | 3 |
环保部通报 | 4 |
15 | 挂牌督办 | 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 4 |
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 5 |
环保部挂牌督办 | 6 |
16 | 约谈 | 县级环保局约谈 | 3 |
市环保局约谈 | 4 |
省环保厅约谈 | 5 |
环保部约谈 | 6 |
17 |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 | 增记原记分分值 |
说明:
一、对企业同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二、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如企业多次污染物超标排放,每次均计入分数。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四、对移送案件先行记入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涉及的分数,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补齐相应分数。
泰安市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环境保护奖励诚信、约束失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诚信泰安建设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红黑榜”评价范围
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范围为全市由市环保局直接负责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市直排污单位”)。
二、“红黑榜”评价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信用黑榜:
①年内因环境问题受到刑事追究的;
②年内因环境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或行政处罚的;
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
④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生效处罚或整改决定的;
⑤拒缴或拖欠罚款、排污费的;
⑥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任务的;
⑦其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列入环境信用红榜(列入环境信用黑榜的不得同时列入环境信用红榜):
①污染物排放水平在本行业本领域领先的;
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
③受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表彰奖励的;
④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⑤其他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成绩突出的情形。
三、“红黑榜”评价程序
各业务科室负责归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信息、社会影响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局法制宣传科汇总形成环境信用“红黑榜”建议名单,通过环保局网站公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期向市环保局提出,最终名单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红黑榜”的发布
环境信用“红黑榜” 每季度通过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为下季度首月月初。红黑榜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上榜理由。
五、红黑榜结果运用
根据有关规定,将红榜单位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实行较低随机抽查机率;黑榜单位限制参加环保资金争取和评优树先,并报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支行等诚信征集部门备案。
六、红黑榜动态管理
市环保局对红黑榜数据定期审核,对不再符合红榜或黑榜评价条件的,在下期红黑榜发布时予以更新。
七、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