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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现场监察


发布日期:2011-05-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处罚对象及范围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处罚程序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移交转办

执法主体

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科

联系电话

05388277826

传真号码

05388334018

电子邮箱

ta12369@163.com

监督电话

05388277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