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处理
发布日期: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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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内 容 |
名 称: |
环境信访处理 |
法律依据: |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环境信访办法》(国家原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 |
办理对象 及范围: |
全市辖区内的环境信访事项 |
办理程序: |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以及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分办:属市局管辖的环境信访案件、涉及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填写《环境信访案件转办、分办呈批表》。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一并交市局职能科(室)、直属单位调查处理。转办:属县(市、区)管辖的环境信访案件,转县(市、区)环保局办理。→督办:对分办、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回复信访人→整理、归档 |
办理时限: |
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
办理部门 名称: |
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科 |
联系电话 |
0538—8207555 |
传真号码 |
0538—8331108 |
电子邮箱 |
tahb12369@163.com |
监督电话: |
0538—8207555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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