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发布日期: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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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内 容 |
项目名称: |
市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类别及编号: |
行政许可-003 |
项目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十三条、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一条、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十三条、六十一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市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
办理条件: |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目标、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落实;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
办理程序: |
受理—现场勘察并审查验收材料—出具验收结论并批复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状态: |
全部办结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建设大厦二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71000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0538—8277395 |
传真号码: |
8277395 |
电子邮箱: |
jdglkta@126.com |
网上表格下载: |
暂不能 |
网上办理情况: |
暂不能 |
监督电话: |
0538—827005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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