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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泰环发〔2016〕42号)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权,研究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6日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项目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1

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或者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轻微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公开环境信息,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公开环境信息,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

2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轻微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

3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轻微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

4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轻微

三项及以下主要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四项及以上主要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三项及以下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四项及以上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