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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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泰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号)精神,确定自2015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淘汰取缔一批、停产整治一批、整改规范一批”等措施,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确保安全;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污染排放状况。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重点是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制革、电镀、铅蓄电池、机械制造、电子制造、矿石采选等行业工业企业以及污水、危废、垃圾、医疗废物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对工业园区(包括化工园区、石膏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检查,主要检查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违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落实和演练情况。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主要排查违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或功能区情况,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一、二级管控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情况,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查纠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行为。
(五)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以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进京、赴省的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和省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以及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检查、市级督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细化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4日至4月30日)。采取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向企业直接发送通知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全面检查,5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和规范排污收费工作,8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违法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工作,9月底前完成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10月底前完成对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市里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措施,切实做好整改工作的跟踪督办。各县(市、区)政府于12月1日前将大检查结果报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措施,实施分类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力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淘汰化解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财政、物价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渔业部门要组织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饮用水源地自查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检查组织协调,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公安、环保等部门要以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二)依法从严处理。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所在地政府要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注重成果应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创模档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提高大检查工作效率。要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基础台帐,建立和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请于2015年4月3日前将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以及联络员名单报市环保局(联系人:张晓辉;电话:13335270577,8331108;邮箱:ta1236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