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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一)一级网格。以泰安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泰安市政府,责任单元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其中,市长为网格领导责任人(网格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责任单元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按行政区划将一级网格划分为8个子网格,分别为:泰山区(网格编码:A370901)、岱岳区(网格编码:A370902)、新泰市(网格编码:A370903)、肥城市(网格编码:A370904)、宁阳县(网格编码:A370905)、东平县(网格编码:A370906)、市高新区(网格编码:A370907)、泰山景区(网格编码:A370908)。子网格长由市环保局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具体协调子网格相关工作。

  一级网格职责:制定环境监管总体规划、计划,决策部署环境保护工作重要事项。对下级网格的运行、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县级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调查处理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和其他突出环境问题,研究确定重点督导对象和督导任务。整合市级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对重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案件予以督办。按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二)二级网格。以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所辖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责任单元为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其中,县(市、区)长、泰安高新区管委主任、泰山管委主任为二级网格领导责任人(网格长),责任主体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责任单元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二级网格子网格内的监管人员为网格的直接责任人。

  二级网格职责:制定本级环境监管的规划、计划,研究决定环境保护工作重要事项。监督指导下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任务。整合本级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及其他环境污染问题。认真办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监管工作。按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三)三级网格。以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网格领导责任人(网格长)。乡(镇、街道)可结合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将环境管理延伸至村(社区),并将其作为子网格,协助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三级网格职责:认真办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监管工作。发现、制止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协助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子网格责任主体认真履职。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2.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

  3.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统筹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环境卫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6.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7.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8.健全农作物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政策,督促调度好秸秆禁烧工作。

  9.倡导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组织开展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工作。

  10.对上级通报的挂牌督办事项或重大环境问题,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11.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环保工作开展情况。

  (二)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和规定,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做好监督考核。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4.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7.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

  8.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认真做好党委、政府交办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预审意见的,不予审批或核准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备案项目的,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对亟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4.组织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严格市场准入,对列入国家、省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进行淘汰。

  2.调整改造现有工业园区,合理规划和改造园区内资源流、能源流、信息流和基础设施,抓好循环经济型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型社会的建设。

  3.负责节约能源工作的综合协调,优化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

  4.对于备案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环评前置的,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再备案;不需要备案前置的,告知项目业主在备案后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编制有关工业发展、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负责煤矿煤炭洗选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做好车用成品油升级工作。

  7.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五)公安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与环保部门建立执法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2.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案件。

  3.负责落实黄标车区域禁行,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5.负责组织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现场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

  6.负责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破案。

  7.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六)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将环保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2.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筹措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4. 筹措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5.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或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职责。

  (七)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承担保护与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2.在编制或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3.加大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矿点,督促指导采矿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督促企业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灾害。

  4.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水开采行为的管理,避免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发生地质灾害。

  5.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或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职责。

  (八)规划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内容,合理规划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城乡总体规划中。

  2.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组织实施。

  3.对未批复环评的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对已经批复的,应在项目规划许可中落实环评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

  4.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的管理,取缔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提高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2.加大建筑工地监管力度,控制建筑扬尘及建筑污染。

  3.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及绿色环保的建筑方式,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4.组织实施城市河道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并实施城市河道整治建设技术规范。

  5.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推进节能环保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降低交通运输系统能耗与排放水平。

  4.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审核发放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车辆的资质。

  5.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一)水利渔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

  2.负责对饮用水源进行监督管理。

  3.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

  4.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

  5.负责对渔业的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落实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地水产养殖容量控制制度,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7.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8.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二)农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2.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三)卫生计生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污水消毒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四)林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编制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抓好林业生态建设。

  2.加强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3.编制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做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4.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的行为。

  5.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五)安监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防范引发环境污染的安全生产事故。

  2.配合做好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尾库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六)工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流通领域车用燃油质量监督管理。

  2.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环保标准的查验工作,依法处罚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

  3.依法登记,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七)质监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生产领域商品煤、车用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八)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抓好管辖范围内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加强对垃圾集中处理场的运营管理。

  2.负责对管理区域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

  3. 查处市级管理区域露天烧烤经营、露天焚烧物品、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4.查处区域道路、管网施工扬尘污染及城区内渣土运输扬尘污染行为。

  5.加强区域环卫保洁工作,提高洒水率、机扫率。杜绝环卫工作中焚烧垃圾、枯叶等。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九)煤炭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督促煤炭经营单位加强煤炭装卸、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无组织粉尘排放管理。

  2.支持、鼓励煤炭经营主体单位加工、销售、使用洁净煤。

  3.引导煤炭经营单位开展动力配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畜牧兽医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指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

  2.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布局,做好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划定相关工作,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3.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一)气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信息。

  2.与环保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

  3.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二)供电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依法予以淘汰、关停的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2.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三)金融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提供信息,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2.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 

  (二十四)其它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党委、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是落实属地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有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网格长及责任单元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网格、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过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同志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靠上抓、抓具体,认真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环境监管工作。为加强对全市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泰安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打造工作合力,确保网格化监管取得实效。

  (二)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网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网格运行中的问题,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负责会务组织及上下级网格之间的信息沟通;网格内的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要定期公开,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一级督一级"的年度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网格要在下级网格自评的基础上,对下一级网格进行全面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能力。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签订联动执法协议,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打造执法合力。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充实执法力量,积极延伸监管触角,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对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信息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泰安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泰安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云鹏 市长

  副组长:陈湘安 副市长

  成 员:李诚实 市政府秘书长

  侯衍奎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董世武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光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高荣国 市公安局政委

  刘 斌 市财政局局长

  蒋永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春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吕桂平 市规划局局长

  张广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 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步山 市水利渔业局局长

  韩志强 市农业局局长

  刘焕星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乔建博 市环保局局长

  刘太荣 市国资委主任

  葛茂金 市林业局局长

  刘 玉 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 玲 市工商局局长

  陈晓娜 市质监局局长

  鹿道新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范勤耕 泰安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朱立辉 泰山管委副主任

  袁久党 市煤炭局局长

  宋宪春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任树凯 市金融办主任

  姚圣贤 市气象局局长

  张爱群 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湘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郑晓明、乔建博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