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环发[2015]5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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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管委卫生环保局:
现将《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环保工作职责,确保辖区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15年10月21日
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为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约谈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或县市区政府(管委)所属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约谈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辖区发生以下问题的,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分管负责人)。
1、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没有改善;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问题突出,预期难以完成目标任务或影响全市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3、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事故处置不到位。
(二)辖区发生以下问题的,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1、环境问题被中央、省主流媒体关注、曝光并经调查属实;
2、河流断面连续两个月水质明显恶化或存在劣Ⅴ类水体且整改不力;
3、空气质量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
4、饮用水源地水质连续两个月超标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
5、不认真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出现3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责任未追究到位;
6、未落实规划环评,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不满足发展要求;
7、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任务进展滞后;
8、生态泰安建设措施落实不力,在全市考核不合格。
(三)辖区发生以下问题的,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约谈有关县市区(管委)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
1、对环境信访问题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2、人为干预或伪造污染源监控数据;
3、重点排污单位发生严重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4、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连续超标或频繁超标;
5、涉气企业5日内出现2次及以上超标预警;
6、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检查合格率低于60%;
7、不按规定征收、催缴排污费,问题突出。
三、约谈程序
根据约谈内容,由市环保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环保局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并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被约谈方按时参加约谈;
(三)形成约谈专题纪要,并及时送达约谈对象。
四、监督落实
约谈对象在约定时限内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并对其实行建设项目从严审批。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泰环发[2010]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