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环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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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建设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等相关工作,现就我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提高应急能力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环境应力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结合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和演练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有章可循、有案可依。
二、规范预案编制,推进评估备案
(一)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各县(市、区)环保局督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规范编制应急预案,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环境风险情况和行业特点,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须符合《办法》第九条要求,应急预案应充分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同时参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可自主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制应急预案。
(二)推进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相关企事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当地环保部门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应急预案审查。评审专家原则上在省、市环保部门环境应急专家库进行选取,且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预案评估由相关企事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受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人员要深入现场实地勘查,逐一核对环境风险源,提出评审意见,杜绝评审走过场。相关企事单位根据评估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全面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后应及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备案文件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不对备案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环保局,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环保厅。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编制、评审、备案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督导工作,并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预案体系
(一)加强新建项目应急预案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要求,新、改、扩建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项目申请试生产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不能提供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二)督导企业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定期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通过组织培训和演练,促使相关企事业单位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全面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执行力,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三)定期汇总发布应急预案备案信息。预案管理是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备案、修订等管理台帐,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确。按照《办法》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单,主动公开应急预案相关备案信息。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本辖区上年度企业预案备案管理情况,将作为年终环境应急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
(四)落实应急预案管理的法律责任。对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不编制、不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环保部出台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给出了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性方法,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应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环境风险等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应急预案备案必要文件。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