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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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泰安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政府和环保部、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深化和规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全面推进和深化信息公开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二、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空气环境质量新标准要求,实时发布国控点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实时发布主要河流水质自动监测周报,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
三、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
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在原有环评审批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推进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四、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完善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要求,主动公开规定的8大类27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逐级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五、督促国控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
强化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信息。
六、持续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相关信息。
七、推进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挂牌督办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挂牌督办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督办部门及整改完成情况。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或更新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者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具体形式、行政决定下达日期、行政决定做出机关及执行情况。每季度公开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八、推进其它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推进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创建、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应急调查、环境投诉查处、排污收费、法规标准、科技管理、生态保护、重金属污染、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开。
九、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主要阵地,做到“栏目科学、界面美观、方便查询、及时更新”。努力扩大信息公开途径,探索运用新媒体技术,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按照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科室和局属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不定期组织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由于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