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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26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检查执法

辖区内污染源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鲁环办〔2015〕47号

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现场检查

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按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其它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比例。

 

2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市直、高新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县(市、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和Ⅲ类以上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甲级、乙级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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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防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现场检查

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

 

3

对机动车检测线日常运行情况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6}801号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线

对被抽查单位合规运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明察暗访相结合

市级每年、县级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排放检验机构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