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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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近日,我市制定出台《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市政府领导将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办法》规定, 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在环保督查及各类专项督查中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办法》还规定,需要约谈的,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流程依次为: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约谈之后,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市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约谈落实情况,监督、督促地方整改,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环保领域把约谈作为上级对下级谈话督导的一种行政措施,针对大气或水质量恶化、环保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等问题,多次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领导。今年以来,约谈范围更加广泛、次数更加密集,仅就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出现的空气质量反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等问题,约谈县市区政府6次。特别是自7月份我市开展全市突出问题整改攻坚行动以来,共约谈县市区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286人,有效促进了各类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