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决字[2017] 9号
发布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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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山东汇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6806132XR
地 址: 泰安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
法定代表人: 杜华安
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27日,你单位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浓度为9200MPN/L,超标17.4倍(排放标准为500MPN/L),排放量每天约50吨。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泰环(监)字B类[2017]年第5226号”监测报告、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我局视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以上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7]9号)、邮政部门送达签收回执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山东省环保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的处5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按应缴排污费430.2元的5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壹元整(¥2151.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科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