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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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做好该基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及市政府法制办“泰政法办字[2014]11号”文件精神,即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市环保局2009年制定的《落实“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试行办法》(泰环发[2009]109号)第二条第18项“排放主要污染物超标0.3倍以上的”,调整为“排放主要污染物超标0.1倍以上的”。
三、市环保局2008年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泰环发[2008]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2014年5月30日